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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实施廉租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的通知

  我市2005~2007年确定的享受廉租住房的保障条件为市区非农业户口、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2平方米的低保家庭。2005年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元,2007年6月提高到每户100元。截止2007年12月底,受助家庭累计达到2250户,其中发放廉租住房租金补贴2150户,累计发放补贴金额达到258万元。2007年增加了实物配租保障方式,通过公证处抽签确定了100户特困家庭享受实物配租保障。实物配租房源是根据市政府第23次市长办公会决定,采取集中建设的方式在“康居嘉园”小区建设廉租住房5230平方米,100套,户型为45平方米50户,55平方米50户。100户特困家庭已于2007年11月底按时入住。通过实施廉租住房保障政策,低保家庭的居住条件得到了明显改善,生活质量明显提高。

第三章 廉租住房保障需求与保障能力分析

第一节 城市低收入家庭现状分析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主要是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低保家庭)以及低收入家庭中的住房特困户。其界定标准将随着城市经济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变化。因此,编制规划时,以2008年现行政策划定的标准为人均月收入低于336元,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88平方米的低收入家庭为对象,分析如下:
  按照佳木斯市廉租住房保障政策规定的“双低”家庭标准,市区保障对象有27600户。通过随机抽样调查,在这些住房困难家庭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在2000元以下的家庭,占低收入家庭总量的40%;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在3000~4000元之间的家庭,占60%。由于市区认定执行统一标准,因此,向阳区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比重较大,占39.1%;前进区占16%;郊区占24.9%;东风区占20%。这些住房困难家庭多由下岗职工、失业人员、残疾人、重病人等成员组成,由于其经济基础较为薄弱,需要通过领取租赁住房补贴、享受实物配租保障等方式改善其居住条件。

第二节 保障能力分析

  一、财政保障能力
  佳木斯市财政每年可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的增值收益平均每年约有150万元;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的土地出让金净收益不低于10%的比例平均每年约100万元。两项资金五年累计提取1250万元。
  未来五年,市财政可安排的预算资金及向上争取的补助资金预计55757万元。2008年预算资金及向上争取的补助资金预计7638万元,2009年预算资金及向上争取的补助资金预计8859万元,2010年预算资金及向上争取的补助资金预计10411万元,2011年预算资金及向上争取的补助资金预计13661万元, 2012年预算资金及向上争取的补助资金预计1518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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