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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实施廉租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的通知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精神,以城市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政策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为保障对象,健全完善廉租住房制度,力争到2012年,实现已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政策的城市低收入家庭人均住房面积达到城市平均住房面积的60%以上,基本拥有或租住一套建筑面积50平方米左右的成套住宅。

第二章 城市住房及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现状

第一节 城市居民住房现状


  2005年以来,佳木斯市委、市政府始终高度关注市民的居住问题,通过旧小区综合整治、棚户区改造、建立廉租住房保障制度等方式,改善了城市居民的居住条件。截至2007年底,市区实有住宅建筑面积2640万平方米,人均住房建筑面积23.14平方米,处于全省平均水平。
  但城市低收入家庭的居住现状不容乐观,有大量低收入家庭居住在空间狭小,基础设施不配套的危旧房屋居多的片区内,绝大多数分布在城郊接合部,全部为平房,地处偏远,交通不便,室内无厕所,无上下水,无集中供热,且采光条件差。这部分弱势群体大多数是五保户或老弱病残,生活非常困难。这是摆在政府面前的一大课题,需要在社会再分配中研究制定保证社会公平、合理的政策,满足低收入群体基本住房需求。

第二节 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现状


  我市推行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启动于2005年5月,先后出台了《佳木斯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实施办法》(佳政办发〔2005〕60号)、《佳木斯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筹集管理办法》(佳政办发〔2006〕55号)、《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佳政办发〔2007〕21号)、《佳木斯市城镇廉租住房工作规范化考核管理办法》(佳政办发〔2007〕55号)及《佳木斯市廉租住房档案管理办法》(佳房联发〔2007〕4号)等相关政策文件,明确了我市廉租住房建设的工作思路、工作目标、资金保障、考核办法、档案管理流程等工作内容和要求,为廉租住房的建设管理提供了政策保障。制定了《申请审批制度》、《年度审核制度》等一系列规章制度,明确了工作流程,开通了服务窗口和服务电话。同时,积极督促指导各县(市)制定出台廉租住房保障政策,至2007年12月底,市辖四县二市(桦南县、桦川县、汤原县、抚远县、同江市、富锦市)先后出台了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在我市实现了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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