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奖励新认定的第四批市级扶贫农业龙头企业的决定
(梅市府〔2008〕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我市各级在产业化扶贫工作中,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精神,以及《中共梅州市委、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的若干意见》精神,大力培育发展扶贫农业龙头企业,积极推进产业化扶贫工作,为加快贫困户脱贫奔康步伐、增加贫困户收入起到了较好促进作用,一批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明显,扶贫成效突出的扶贫农业龙头企业得到市政府授牌确认。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快农业产业化发展的若干意见》(梅市府〔2007〕32号)中关于“市政府对新认定的省、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含扶贫农业龙头企业)分别给予每户5万元和2万元奖励”的规定,决定对获市政府认定的“梅州市梅江区华兴种猪场”等12家第四批扶贫农业龙头企业给予每户奖励2万元。
希望受奖企业继续解放思想,开拓进取,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内部经营管理,把企业做强做大,真正发挥龙头带动作用,辐射和带领广大贫困户脱贫奔康,为全面推进我市产业化扶贫工作,实现绿色崛起,构建和谐社会作出更大贡献!
附:第四批市确认扶贫农业龙头企业名单
梅州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五月四日
附件
第四批市确认扶贫农业龙头企业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