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受赠单位是侨捐项目的永久责任单位,按照“谁受赠,谁负责”原则,对侨捐项目的建设、管理、使用、维修、保养负有全面责任。受赠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其使用、管理进行监督和检查。凡捐赠十万元(各地可结合实际适当降低起点)以上的侨捐项目,受赠单位应持有效证明,向项目所在县(市、区)外事侨务局呈报(市直属单位报市外事侨务局),外事侨务部门审核后向捐赠人颁发《广东省华侨港澳同胞捐赠公益事业捐赠证书》。
(五)项目落成交付使用后,受赠单位应在三个月内,向市和所在县(市、区)外事侨务局申请办理确认侨捐项目,经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受赠单位颁发《广东省华侨港澳同胞捐赠公益项目确认证书》。受赠单位责任人应与市或县(市、区)外事侨务局签订《广东省华侨港澳同胞捐赠公益项目管理责任书》,对侨捐项目的使用管理作出承诺,建立起各项管理、使用、维护制度。
(六)受赠单位应自觉接受侨务部门的检查,定期向侨务部门汇报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维护情况。对制度不完备、管理不到位的,所在地县级以上外事侨务局应协同其主管部门督促整改;对因管理不善,致使侨捐资产造成重大损失的,应依法追究其责任人相关责任。
(七)获准兴办的侨捐项目,所需用地、供水、供电、通讯等配套设施,应当优先安排;有关税费按规定给予减免。
(八)获准兴建的侨捐项目,受赠单位在选址、设计、施工等方面既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又要充分听取捐赠人意见,工程造价要有预算方案,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建设内容和投资规模,不得违背捐赠人意愿,随意更改项目的名称和用途。侨务行政主管部门及政府相关部门有权直接或者委托相关单位对在建或已竣工的华侨捐赠项目进行检查。
(九)侨捐项目形成的资产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损毁。除捐赠时有约定外,不得将其作为国有或集体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抵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背捐赠人的捐赠意愿,擅自改变侨捐项目的非营利性质和公益事业用途。因城乡建设规划或体制改革等特殊情况确需改变原用途的,由受赠单位提出具体处理方案,经受赠单位主管部门和捐赠人同意,所属市、县(市、区)外事侨务局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十)对因不可抗力因素毁坏或已届使用期限拟报废的侨捐项目,应经社会专业鉴证机构及行业主管机构出具意见,受赠单位报所属市、县(市、区)外事侨务局备案后办理注销登记,并及时将处理意见通报捐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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