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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华侨港澳同胞捐赠公益事业项目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华侨港澳同胞捐赠公益事业项目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梅市府办〔2008〕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为加强我市华侨、港澳同胞捐赠公益事业项目的监督和管理,维护捐赠人、受赠单位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益事业发展,根据《广东省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管理条例》、《关于印发广东省华侨捐赠公益事业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5〕38号)和省侨办《关于在全省建立华侨港澳同胞捐赠公益事业项目监督管理制度的意见》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侨捐项目监督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我市是全国和全省的重点侨乡之一,海外侨胞、港澳同胞素有爱国爱乡、热心公益、积极支持家乡建设的优良传统。改革开放以来,海外侨胞、港澳同胞积极支持我市各项建设,捐建道路、桥梁、学校、医院、图书馆、体育馆及其他福利事业达8000多项,折合人民币26亿多元,为全市经济社会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侨捐项目是社会公共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文化基础,把侨捐项目维护好、管理好,充分发挥其效应,对弘扬民族精神、展现华侨文化,树立侨乡形象,激发广大海外侨胞、港澳同胞关心支持我市各项事业建设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进一步做好侨捐项目监督管理工作

  (一)捐赠必须遵循自愿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背捐赠人的意愿进行劝募、摊派。捐赠人有权决定捐赠款物的数额、用途、方式和选择受赠单位。捐赠人和受赠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捐赠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利益。

  (二)对侨捐项目,受赠单位要造册登记,上报备案。侨捐项目价值一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上,受赠单位要自接受捐赠之日起一个月内把有关情况报当地县(市、区)外事侨务局备案(市直属单位报市外事侨务局)。

  (三)对华侨、港澳同胞捐赠的款物,受赠单位必须向捐赠人开具合法、有效的收据和致送感谢信。要及时登记入帐,实行专户储存、专人管理,保证专款专用。捐赠款项的开支情况,应在一定范围内定期向社会公示,增加管理透明度,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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