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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春季爱国卫生月活动期间开展环境卫生集中整治活动的通知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春季爱国卫生月活动期间开展环境卫生集中整治活动的通知
(佳政综〔2008〕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驻佳中省直单位:

  根据《黑龙江省爱国卫生条例》的规定和要求,为进一步改善城市环境卫生面貌,减少疾病传播渠道,为群众创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市政府决定,在2008年春季爱国卫生月活动期间,集中3天时间开展环境卫生集中整治活动,具体事宜如下:
  一、活动时间:2008年4月22日至24日。
  二、参加人员:市直、各区机关干部;企事业单位和中省直单位人员;社区居民;驻佳部队官兵等。
  三、主要任务:以区为单位,统一组织对主要街路、巷道、绿地、居民区的垃圾残土(废弃塑料袋、乱贴乱画等)进行清理;清理城郊结合部、城市出入口、铁路沿线和城市内河道两侧及河面上的垃圾(白色污染);清扫单位环境卫生等。
  四、主要责任单位
  各城区政府,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交通局、建设局、物业管理办公室、清扫处、清掏处、清运处,省农垦总局驻佳办事处、哈尔滨铁路局佳木斯铁路办事处。
  五、相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确保此次活动有效开展。各单位要加强对此次活动的领导,主要领导要率先垂范,亲自动员部署,靠前指挥,参加活动,以表率作用,影响和带动广大群众投入到环境卫生突击日活动中来。各区、各部门要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认真组织好这次集中整治活动,确保整治取得实效。
  (二)通力协作,各负其责,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各有关单位要发扬协作精神,在本区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按照各自的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共同做好此项工作。
  (三)加强指导,监督管理,保证集中整治活动取得实效。市政府将责成有关部门对此次活动进行督办检查,每天对各区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汇总。活动结束后,对各区和有关单位进行评定,此次检查结果所评分数计入各区、各单位年终目标考核中,并将活动情况在全市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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