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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经协办关于继续做好广州梅州对口帮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经协办关于继续做好广州梅州对口帮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梅市府办〔2008〕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市经济协作办公室《关于继续做好广州梅州对口帮扶工作的实施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经协办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五月四日

关于继续做好广州梅州对口帮扶
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扶贫办关于广东省农村“十一五”扶贫开发规划的通知》(粤府办〔2006〕43号)精神,继续做好2008年至2010年广州市对口帮扶我市的工作,特制定此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解放思想,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自力更生、开发扶贫”的方针,突出解决我市山区贫困地区“五难”问题,着力改善贫困村贫困户的生产生活条件和发展环境。加快脱贫奔康步伐,推进山区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

  二、任务与目标

  要积极主动做好对口帮扶工作,基本解决我市农村“五难”问题,切实把帮扶资金落实到贫困村,改善和提高贫困村、贫困人口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和发展环境,达到基本消除贫困村的目标;继续加强对贫困户劳动力转移就业的培训,提高综合素质和劳动技能,努力实现“培训一人,输出一人,脱贫一户”的目的;继续加强广州梅州两地经贸合作,加大扶持山区产业发展的力度,全力推进产业转移工作,促进我市山区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

  三、主要工作与措施

  (一)做好项目的选定,加强资金使用监管。

  1、2008年广州市财政无偿帮扶梅州市五县(市)的资金3190.685万元,每县(市)638.137万元,继续解决农村“五难”问题,立足早定项目,早日实施达到当年见效投入使用。项目报送时间为2008年5月25日前,报送到市经协办,联系人:林康华、廖文芳,电话:2258972,电子信箱:mzsjxb@163.Com。

  2、加强资金使用监管。继续按市府办〔2002〕29号文件规定执行,对口帮扶扶贫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必须全部安排到贫困村,不得用于乡镇以上县城的项目。落实项目监管责任,使每个项目在预算招标、施工监理、竣工验收、核算审计等环节都有明确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防止监管断层。建立帮扶资金使用的公告、公示制度,落实“项目公开、资金使用公开、效果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和审计监督”的“三公开两监督”的要求,坚决杜绝“烂尾”和“胡子”工程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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