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财政拨款或补贴的行政机关用房、公共建筑、经济适用住房、示范建筑小区和国家投资的生产性项目一律先行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
(三)实施科技创新,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应用。根据我市资源特点,重点研究和开发适合我市建筑结构体系和满足建筑节能要求的新型墙体材料主导产品。加强应用技术研究,优先发展承重新型墙体材料产业,重点发展节土、节能、利废、轻质、隔热、环保等建筑功能的新型墙体材料。
承重新型墙体材料可以发展利用工业废渣的粉煤灰空心砌块、混凝土空心砌块、烧结粉煤灰粘土多孔砖、烧结粉煤灰页岩多孔砖、蒸压粉煤灰砖等;非承重新型墙体材料可以发展利用工业废渣的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蒸压加气混凝土制品、各类烧结粉煤灰空心砖、各种混凝土类多孔轻质墙板及彩钢夹心板、钢丝网架夹心板等。鼓励发展单线年生产能力大于6000万块标砖的多孔砖、空心砖生产线,大于10万立方米的各种混凝土空心砌块生产线,大于50万平方米的新型墙板生产线;限制发展单线年生产能力小于1500万块标砖的多孔砖、空心砖生产线,小于2万立方米的各种混凝土空心砌块生产线,小于10万平方米的新型墙板生产线。
(四)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推进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工作。深入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管理规定》,逐步限制粘土实心砖的生产和限时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进一步限制粘土实心砖厂的取土用地量,对无粘土矿的企业应立即关闭或转产,对有少量土源或外购土源的企业,限期关闭或转产,依法查处无合法采掘粘土手续仍在生产的企业,依法关闭以各种理由乱占耕地或不按规定取土生产粘土实心砖的企业,禁止批准粘土砖生产企业用地,分期分批关停城镇规划区、生态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和国道、省道、铁路、高速公路沿线可视范围内的粘土实心砖生产企业,完善土地复垦机制,执行土地复垦保证金制度,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复垦工作;对粘土实心砖产品要加大税收力度,一律按适用税率征收;坚决取缔规定区域内的粘土实心砖经营活动,对关停的粘土实心砖企业不再核发营业执照;对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区域内的建筑工程进行严格执法检查;对关停的粘土实心砖生产企业不再进行产品检测。
(五)发挥资金作用,争取社会资金的投入。充分发挥墙改专项基金的导向和杠杆作用,将新产品开发与推广应用相结合,通过扶持重点企业和示范项目,鼓励企业加大技术投入,进行产品更新换代。争取社会资金从事具有较高科技含量的新型墙体材料的开发和生产,坚持以市场调节为主,鼓励建设单位采购和应用优质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