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佳木斯市促进散装水泥发展规定>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6月5日 实施日期:2009年6月5日)修改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佳木斯市促进散装水泥发展规定的通知
(佳政发〔2008〕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驻佳中省直单位:
现将《佳木斯市促进散装水泥发展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佳木斯市促进散装水泥发展规定
第一条 为发展散装水泥,节约资源,减少环境污染,保证工程质量,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根据《
黑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规定》等相关法律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泥生产(含粉磨站,下同)、经营、运输、使用和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发展散装水泥,应当坚持限制袋装、鼓励散装、全面规划、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佳木斯市经济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散装水泥管理工作,市散装水泥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散装办)具体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散装水泥日常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发展散装水泥与预拌混凝土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编制本市散装水泥与预拌混凝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负责并组织实施。
(三)对水泥及预拌混凝土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使用单位提供服务和进行监督管理。
(四)按规定征收、管理和使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五)负责散装水泥与预拌混凝土工作的信息交流、宣传教育、职工培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科研成果的开发示范和推广。
(六)协调解决发展散装水泥与预拌混凝土工作中出现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