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改进会议和领导同志活动新闻报道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宁党办[2008]6号)
各市、县(区)党委(工委),区党委各部委,区直各厅局委办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党委(党组),各大型企业党委:
《关于进一步改进会议和领导同志活动新闻报道的实施办法》已经自治区党委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2008年1月30日
关于进一步改进会议和领导同志活动新闻报道的实施办法
按照中央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会议和领导同志活动新闻报道的意见》(中办发(2003]11号)和中宣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关于改进会议新闻报道
1、全区性重要会议(如自治区党代会、全区“两会”、党委全体会议、经济工作会议等),按照区党委批准的新闻报道方案,由自治区主要新闻媒体(宁夏日报、宁夏广电总台、宁夏新闻网,下同)进行准确、及时、充分的报道。
2、自治区党委常委会议、纪委全体会议、自治区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宁夏军区召开的重要会议,需要报道的,由自治区主要新闻媒体进行报道。文字稿一般不超过800字,广播电视报道不超过2分钟。对会议的重要内容,要采取多种形式予以报道。
3、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和自治区政协常委会例会,由自治区主要新闻媒体按照会议报道安排作一次性综合报道。文字稿一般不超过600字,电视报道不超过2分钟。对会议讨论的涉及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自治区主要新闻媒体视新闻价值给予充分报道。
4、自治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宁夏军区召开的其他会议,确需报道的,由自治区主要新闻媒体作一次性综合报道。文字稿一般不超过600字,广播电视报道不超过2分钟。
5、自治区人大和自治区政协举行全体会议期间,自治区党委书记、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自治区主席、自治区政协主席参加代表团审议作单独报道,文字稿不超过600字,广播电视报道不超过2分钟;自治区党委副书记参加代表团审议作单独报道,文字稿不超过500字,广播电视报道不超过1分钟。自治区党委常委参加代表团审议,发一次综合消息。自治区领导看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发简短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