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开展“自治区基层党建工作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创建活动从2008年开始,每年确定一至两个重点领域,三年为一轮,滚动循环。“自治区基层党建工作示范单位”的创建活动,在全区各系统、各行业和各市、县(区)开展的各类先进基层党组织和党建工作先进单位创建活动的基础上进行,由自治区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命名表彰。逢尾数为“1”或“6”的年份,从“自治区基层党建工作示范单位”中评选产生由自治区党委命名表彰的全区先进基层党组织。
第二十三条 搞好舆论宣传。要通过新闻媒体深入宣传党的光辉历史和新形势下优秀共产党员先进事迹,及时宣传、推广基层党建工作的经验和做法,形成积极向上、奋发有为的浓厚舆论氛围。
第二十四条 强化督促检查。地方党委、部门党组(党委)要采取督查、巡回检查和随机抽查等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基层党建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要注意检查党员经常性教育、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流动党员管理等基层党建工作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确保各项制度落到实处。
第五章 考核运用
第二十五条 考核安排。自治区党委把地级市党委、区直部门党组(党委)及其班子成员抓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作为领导班子考核内容,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业务工作等其他工作同安排、同检查、同考核。各地、各部门党委(党组)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党建工作例会制度等,把基层党建工作纳入领导班子考核内容,进行综合评价。
第二十六条 考核方式。坚持主观努力与客观效果相结合,组织考评与群众评价相结合,平时抽查与年终检查相结合,定量考核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法。
第二十七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重点工作与创新工作。重点工作指自治区党委当年提出的基层党的建设方面的主要工作;创新工作指各地、各部门按照上级有关精神,结合新时期基层党组织、党员队伍特点及本地本部门实际而开展的特色鲜明、卓有成效的工作。
第二十八条 组织实施。对地级市党委、区直部门党组(党委)及其班子成员履行责任制的考核工作,由自治区党委授权自治区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实施。对县(市、区)委书记履行责任制的考核工作,由各地级市党委具体实施,自治区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督导。各市、各部门党委(党组)要对下级党组织及其班子成员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