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落实地方党委、部门党组(党委)抓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宁党办[2008]4号 2008年1月19日)
各市、县(区)党委(工委),区党委各部委,区直各厅局委办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党委(党组),各大型企业党委:
《落实地方党委、部门党组(党委)抓基层党建T作责任制的实施办法》已经自治区党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落实地方党委、部门党组(党委)抓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地方党委、部门党组(党委)抓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切实加强和改进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地方党委、部门党组(党委)抓基层党建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努力形成责任明确、领导有力、运转有序、保障到位的工作机制,促进基层党建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不断增强基层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推动发展、服务群众、凝聚人心、促进和谐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为实现宁夏跨越式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第三条 地方党委、部门党组(党委)抓基层党建工作应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分类指导、整体推进,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原则。
第四条 地方党委、部门党组(党委)抓基层党建工作要以“组织坚强有力,党员作用突出,工作得到促进,人民群众满意”为主要目标。
第二章 责任主体
第五条 按照党组织隶属关系,地方党委领导本地区的基层党建工作;部门党组指导本部门机关及直属单位党建工作;部门党委根据批准其成立的党组织授权,领导或指导本部门机关和直属单位党建工作。党的组织关系实行属地管理、业务工作实行垂直管理的基层单位,其党建工作由地方党委领导,业务主管部门党组(党委)指导。党的组织关系和业务工作都实行垂直管理的基层单位,其党建工作由业务主管部门党委领导,地方党委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