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佳政发〔2008〕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驻佳中省直单位:
《佳木斯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业经二○○八年四月三十日市政府第十四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请严格遵照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五月七日
佳木斯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社会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需求,根据《
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黑龙江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方案》(黑政发〔2007〕7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原则
(一)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保障水平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以及重点保障城镇非从业居民大病医疗需求的原则。
(二)以家庭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缴费年限与待遇支付水平挂钩的原则。
(三)实行自愿、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的原则。
(四)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重点保障城镇居民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需求。
第四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承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资格审定、费用征缴、医疗费用支付、就医管理等项工作。
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及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负责辖区内城镇居民参保登记、信息采集、证卡发放等服务工作。
财政、审计、教育、卫生、民政、公安、物价、人民银行、残联、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能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工作。
第二章 参保范围和筹资标准
第五条 凡具有佳木斯市市区城镇户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城镇居民,均可依据本办法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