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没有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经营资质违规销售的和有资质不按规定渠道进行销售的药品经营企业依法严肃处理。对违法经营除胰岛素以外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药品零售企业坚决予以取缔。
3、对凡是含兴奋剂类物质的药品没有按照规定标注“运动员慎用”字样的药品生产企业,要求并监督企业召回;对药品经营企业所经营的和医疗机构所使用的含有兴奋剂类物质药品的规范性行为进行监督落实;对《
反兴奋剂条例》第
十六条规定的实施处方药管理的药品是否凭处方销售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三)巩固提高、深入治理阶段(2008年7月1日-9月20日)。
1、在专项治理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经营行为,加强相关企业的日常监管,巩固治理工作成果。
2、采取突检、随机抽查等方式进行有效监督,对限期整改的企业和单位进行追踪检查。
3、于2008年9月20日前,将治理工作阶段性总结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总结内容包括工作中取得的成绩、存在的问题及今后工作中可以借鉴的经验和应当吸取的教训,对完成工作任务情况、工作质量进行评价。
(四)2009年大冬会赛前戒备和赛时保障阶段(2008年11月-2009年3月)。
1、在总结前期工作坚持“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原则的基础上,组织力量有效开展赛前和赛时的戒备与保障工作。
2、对前期工作中所确定的重点单位和重点品种开展具有针对性的检查,对所确定的重点保障范围外的区域和单位进行巡查,确保赛前戒备和赛时保障阶段不发生药源性兴奋剂管理问题。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2008年奥运会和2009年大冬会不仅是体育盛会,同时也是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体育水平的综合体现。做好反兴奋剂工作是成功举办“有特色、高水平”的运动会,创建公平竞赛环境的重要前提之一,关系到我国的国家形象和荣誉。各单位、各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兴奋剂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履行职责,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细致谋划、精心部署、迅速行动,全面做好此项治理工作,确保药品类兴奋剂监管工作万无一失。各县(市)、药品生产经营单位要向市政府呈递兴奋剂专项治理工作承诺书,以此强化县(市)、企业第一责任人的法制、诚信和责任意识。
(二)加强领导,协同作战。此项治理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责任大。各相关部门要明确目标、突出重点、密切配合共同完成好治理工作。各部门于每月的15日、30日将治理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市含兴奋剂物质药品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