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 长:张丹虹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王永海 市长助理、市政府副秘书长
任延禄 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卫生局局长
张增辉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
成 员:王国权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李云鹏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朱广媛 市卫生局副局长
颜 华 市公安局副政委
梁国卿 市工商管理局副局长
于景维 市海关副关长
贺培诚 市体育局副局长
潘哲旭 市信息产业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主任:张增辉(兼),副主任:李云鹏(兼),工作人员: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指定1人。
三、职责分工
专项治理工作实行属地化负责制,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含兴奋剂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治理,市卫生局负责含兴奋剂物质保健品的治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含兴奋剂物质化工类企业的治理,市信息产业局负责互联网上宣传兜售兴奋剂的治理,佳木斯海关负责含兴奋剂物质进出口的治理,市体育局负责运动员含兴奋剂物质滥用的治理,市公安局负责相关案件的侦破查办,市委宣传部负责新闻媒体和记者采访报道的审核工作。各县(市)负责本辖区内的治理工作。
四、主要工作内容及方法
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含兴奋剂物质药品专项治理,主要包括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生产、经营、使用环节专项整治和药品说明书(标签)专项检查。
(一)规范含兴奋剂物质生产行为。对药品生产企业生产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全面检查,重点检查原料来源、物料平衡、产销量相符和销售流向等情况;自2004年3月以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生产、销售(包括出口)和库存及是否按规定记录并保存超过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有效期后2年情况;是否按规定渠道销售至医疗机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批发企业和其他同类生产企业;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原料的来源,是否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的化工企业购进,如发现立即停止其生产行为,并通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二)规范含兴奋剂物质经营行为。对药品批发企业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全面检查,重点检查定点经营、购销渠道和票、账、物等情况。是否经省局批准并在《药品经营许可证》上加注该类经营范围;是否按规定渠道销售给医疗机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生产企业和其他同类批发企业;是否按规定未对零售药店(单体店或连锁门店)销售除胰岛素以外的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所经营的含有兴奋剂目录所列禁用物质的药品,是否包装标签或产品说明书上用中文注明了“运动员慎用”字样。对药品零售企业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检查有无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经营行为,是否经营除胰岛素以外的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对实施处方药管理并含兴奋剂物质的药品是否凭处方销售;店内是否明示“禁止销售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胰岛素除外)”。在对化工类销售企业的重点清查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提供企业名单,与药品监管部门共同进入企业检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药品监管部门的检查研判意见,依法严肃查处非法销售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行为。
(三)规范含兴奋剂物质使用行为。对医疗机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全面检查,重点检查医疗机构是否严把进货关,未购进含有兴奋剂物质未标注“运动员慎用”字样的不符合规定的药品;对含有兴奋剂物质但未标注“运动员慎用”字样的药品,确属于抢救、临床治疗急需的,是否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是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药源性兴奋剂事件的发生;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库存药品(包括进口药品),是否协助生产厂家、经营单位做好召回、换货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