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宁党发[2008]6号)
各市、县(区)党委(工委)和人民政府,区党委和区直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各大型企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实施办法》已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08年1月16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一票否决制度”实施办法
为建立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监督制约机制,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合力,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公务员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一票否决制度”,是对未完成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任务或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单位及相关人员资格、荣誉、待遇等予以否决的制度。
第二条 实施“一票否决”的主体。
县级以上党委、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一票否决制度”工作,负责组织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党委、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是“一票否决制度”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县级以上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承担“一票否决制度”的具体工作。组织、纪检监察、人事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一票否决制度”相关工作。
第三条 “一票否决”的适用对象:
(一)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