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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政府信息公开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办法》的通知

第二章 行政复议范围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认为符合法定条件,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二)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申请行政机关更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在依其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过程中,违法收取相关费用的;
  (四)认为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或者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行为,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第三章 行政复议申请

  第七条 依照本办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第八条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可以口头委托。口头委托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核实并记录在卷。申请人、第三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报告行政复议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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