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220号)
《山西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3月30日省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孟学农
二〇〇八年四月三日
山西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测绘成果管理,促进测绘成果的利用,保证测绘成果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和《
山西省测绘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测绘成果的汇交、保管、提供、利用和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审核与公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测绘成果,是指通过测绘形成的数据、信息、图件及其相关技术资料。测绘成果分为基础测绘成果和非基础测绘成果。
下列测绘成果为基础测绘成果:
(一)为建立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及全省统一的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空间定位网所进行的天文测量、三角测量、水准测量、卫星大地测量、重力测量所获取的数据和图件;
(二)基础测绘航空摄影所获取的数据和影像资料;
(三)遥感卫星和其他航天飞行器对地观测所获取的基础地理信息遥感资料;
(四)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
(五)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数据和信息等。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具有专业内容的测绘成果为非基础测绘成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绘成果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地理信息资源共享制度,协调地理信息资源共享和数据交换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省测绘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全省测绘成果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测绘成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