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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崛(山围)山景区建设和管理办法

  对景区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九条 在景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景物、林木、植被、山体、地貌和生态环境。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场地,恢复植被。
  第二十条 景区内不得建设工矿企业、大型仓储设施等与景区环境不协调的项目。
  多福寺、净因寺、窦大夫祠等核心景观区域内不得进行与文物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在其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程序报批;已有的污染环境、妨碍景观、影响文物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逐步搬迁或者拆除。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置景区标志和路标、安全警示等标牌。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景区的规划、建设情况,及时组织申报风景名胜区。
  第二十三条 景区内的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在通往各竟观、景点的消防通道上设置隔离墩、栏杆等道路障碍物。已设置的,由公安消防机构实施破损或者拆除。
  第二十四条 在景区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
  (二)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三)破坏自然水系和污染水源;
  (四)采伐、毁坏古树名木或者采挖花草苗木;
  (五)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途污;
  (六)乱倒乱扔垃圾。
  第二十五条 在景区内举办集会、庙会、文化、体育等大型活动,应当依法报公安机关批准。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景区的景物、林木、植被、山林、地貌和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又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态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在景区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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