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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崛(山围)山景区建设和管理办法

太原市崛(山围)山景区建设和管理办法
(2007年12月26日太原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8年4月2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崛(山围)山景区的建设和管理,合理开发利用景区资源、建设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崛(山围)山景区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崛(山围)山景区(以下简称景区),是指本市西北部多福寺、净因寺、窦大夫祠、汾河二库(柳林河)、悬泉寺等已经开放的景观区域和二龙山、烈石寒泉、来龙湾等区域。景区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划定。
  多福寺、净因寺、窦大夫祠等全国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为景区的核心景观区域。
  第四条 景区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一领导、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景区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成立景区建设管理委员会,对景区实行统一领导,其具体职责是:
  (一)宣传和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组织实施景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三)组织有关部门做好景区交通、通讯、电力、供水和接待服务等基础设施建设;
  (四)组织开发利用景区资源;
  (五)组织制定景区的管理规划,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六)协调处理有关地方和部门及景区建设、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七)开展对景区的宣传工作,扩大景区的知名度;
  (八)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景区建设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市文物、规划、建设管理、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公安、林业、旅游、工商、水务、交通等有关部门和尖草坪区、阳曲县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景区的有关工作,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八条 进入或者居住在景区的单位和个人有义务保护景区资源和公用设施,有权对破坏景区资源或者公用设施的行为予以制止或者检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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