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申请认定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及技术中心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年销售收入在1亿元以上,已被认定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一年以上;
(二)企业重视技术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和市场竞争能力,为技术中心的建设及运行提供良好的条件;
(三)企业在全省同行业或者同领域中具备明显优势和重要地位,产品技术附加值高,技术创新在企业的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
(四)技术中心应当具备政策研究、市场分析、知识产权管理及生产对接能力;
(五)技术中心应当具备完善的研究、开发及试验条件,稳定的技术创新投入;
(六)技术中心具有优秀的技术带头人和结构合理、技术水平较高的技术创新队伍;
(七)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完善,运行机制健全,规划目标明确,产学研合作稳定,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省级技术中心认定每年组织一次。申请认定省级技术中心的受理截止日期为每年9月5日。
第九条 申请认定省级行业技术中心除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由产学研或者同行业企业共同建设;
(二)行业共性技术扩散和服务能力;
(三)行业关键技术研发能力。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一年内不得申请认定省级技术中心:
(一)有走私违法行为的;
(二)涉嫌涉税违法,已被税务部门立案审查的;
(三)因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的。
第十一条 省级技术中心认定程序:
(一)拟申报企业向设区的市工业经济主管部门或者省行业主管部门 (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上报申请材料;
(二)主管部门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按照有关要求择优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将企业申报材料及推荐意见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省工业经济主管部门;
(三)省工业经济主管部门委托社会中介评估机构或者有关专家进行初评,并组织评审答辩;
(四)省工业经济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及海关等部门依据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和省技术创新发展规划,结合初评结果、答辩意见,择优确定新认定的省级技术中心,并以公告形式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