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219号)
《山西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3月30日省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孟学农
二〇〇八年四月三日
山西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技术中心(以下简称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及管理,发挥技术中心在技术创新体系中的核心功能与示范作用,确立企业在技术创新活动及技术创新体系中的主体地位,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技术中心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技术中心是指:在全省支柱产业、新兴产业、高技术产业中建立的具有示范和导向作用以及行业促进和带动作用的企业、行业技术经济组织。
技术中心分为国家级、省级、市级技术中心。
第四条 设立技术中心应当坚持遵循国家产业、技术政策,符合本省经济发展战略,提高支柱产业及优势产品技术创新能力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鼓励技术中心的建设和发展。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工业经济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及海关等部门开展技术中心的认定,并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其他相关工作。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工业经济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一)发布当年省级技术中心认定领域;
(二)受理省级技术中心申报;
(三)组织省级技术中心认定;
(四)指导省级技术中心建设;
(五)制定省级技术中心评价办法及指标体系,开展年度评价工作;
(六)公布省级技术中心评价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