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交通局关于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
(杭交发〔2008〕54号 二〇〇八年四月一日)
为进一步做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培训、考试管理工作,根据省交通厅《关于贯彻实施交通部<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浙交〔2007〕214号)的精神,结合实际,就我市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有关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落实省厅文件精神和交通部《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抓好组织实施。
二、市道路客、货运输从业人员的培训、考试管理工作,按照市交通局《关于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危险货物运输有关人员考试、发证事项的通知》(杭交发〔2004〕82号)执行。
三、市客运出租汽车从业人员的培训、考试管理工作,按照市交通局《关于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服务(从业)资格证有关事项协调会议纪要》(杭交纪要〔2004〕37号)执行;各区、县(市)出租车驾驶员客运资格的培训、考试以及资格证件发放由市运管局和车管局统一部署和指导,区、县(市)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