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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交通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机动车配件质量保证和追溯制度》的通知

  第二十三条 对配件质量责任认定需要进行技术分析和鉴定的,需纠纷双方当事人共同要求提请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机构组织专家组进行技术分析和鉴定,或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具有法定检测资格的检测机构作出技术分析和鉴定。鉴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机动车配件经销者未按规定建立或者实施配件采购登记制度,使用、销售的配件未粘贴配件经销质保凭证或者未按规定附有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将按照《杭州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和倒卖机动车配件经销质保凭证的,将按照《杭州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七)项规定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在维修过程中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燃润料的,将按照《杭州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涉及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职责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杭州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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