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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交通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机动车配件质量保证和追溯制度》的通知

第二章 机动车配件经销环节质量保证

  第七条 为加强机动车配件的源头管理,机动车配件经销者应当严把配件采购关,建立健全进货索证、检验查证制度,确保经销机动车配件质量。
  机动车配件经销者必须提供配件供应商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等相关资料,以备查验。
  第八条 禁止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配件和无产品质量标准的配件;禁止销售假冒伪劣配件;禁止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规定的配件。
  第九条 机动车配件经销者应当建立健全配件采购登记制度,查验有关标志,记录配件的进货日期、供应商名称、认证证书编号及地址、产品名称、品牌、规格型号、适用车型等内容,按规定保存能够证明进货来源的原始凭证,并将上述内容及采购配件的数量通过服务网点或网络上传至机动车配件质量保证和追溯系统,以备查验。
  销售进口配件的还应当具备发票、口岸商检合格证明、海关进口关税单、海关报关单等凭证,并按规定将相关内容通过服务网点或网络上传至机动车配件质量保证和追溯系统,以备查验。
  第十条 机动车配件经销质量保证和追溯管理服务网点在机动车配件经销者提交或上传材料后,按规定发放配件经销质保凭证。
  配件经销质保凭证是配件经销商销售配件的必要凭证,是配件质量保证和追溯的主要依据。
  第十一条 机动车配件经销者应当建立健全配件质量检验制度,配备负责质量验收的质检人员和相应符合标准的质检设备。
  机动车配件经销者应当按照待检配件的相关质量标准及检验规范进行配件检验。
  第十二条 机动车配件经销者对采购的配件进行检查验收,合格的按规定在配件相应位置粘贴配件经销质保凭证,不合格配件不得粘贴配件经销质保凭证,不得进入流通领域进行销售。
  第十三条 机动车配件经销者应当建立机动车配件仓储管理制度,并将所使用仓库报杭州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机构备案。
  机动车配件经销者建立的仓储管理制度应当保证机动车配件经销质量保证和追溯制度的有效落实。
  第十四条 机动车配件经销者应当在配件入库时进行科学分类,编号上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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