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交通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机动车配件质量保证和追溯制度》的通知
(杭交发〔2008〕51号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市机动车服务管理局,各区、县(市)交通局、工商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局):
为规范我市机动车配件管理,加强配件质量监控,保证机动车维修质量和运行安全,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
杭州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市交通局、质监局、工商局联合印发《杭州市机动车配件质量保证和追溯制度》,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
杭州市机动车配件质量保证和追溯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市机动车配件管理,透明机动车配件流通环节,加强配件质量监控,保证机动车维修质量和运行安全,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
杭州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杭州市机动车配件质量保证和追溯制度。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销、使用机动车配件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机动车配件质量保证和追溯制度的组织工作。
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机构负责全市机动车配件质量保证和追溯制度的具体实施工作。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机动车配件质量保证和追溯制度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机动车配件质量保证和追溯制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机动车配件经销市场应当加强对场内机动车配件经销业户的管理,协助行业管理部门做好机动车配件经销质量保证和追溯制度的实施工作。
机动车维修业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代表、行业自律、行业服务和行业协调作用,协助行业管理部门做好机动车配件经销质量保证和追溯制度的实施工作。
第六条 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机构应当积极推进行业信息化建设,实现与机动车维修企业和机动车配件经销业户的信息联网,依托机动车配件质量保证和追溯系统及服务管理网点实施配件经销使用过程监控和质量追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