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销毁多余“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和“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8]112号)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销毁多余“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和“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的通知》(国税函[2007]132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经研究,就我市本次销毁多余“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和“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工作的具体规定补充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各局要在认真核实现有库存量的基础上,根据近两年票证填用情况妥当安排留存数量,库存不足可以继续领用,多余的上缴市局,由市局按“税收票证销毁”有关规定,编制“税收票证销毁清册”后,统一进行销毁。
二、清缴手续:请各局填写《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