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行政首长问责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永政办发〔2006〕1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金洞林场、回龙圩管理区,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永州市行政首长问责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二OO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永州市行政首长问责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首长问责工作,确保行政首长问责各项规定落到实处,根据《永州市行政首长问责暂行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永州市行政首长问责暂行规定》的实施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市监察局、市人事局、市政府督查室具体承办。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县区(管理区)政府应出台行政首长问责的相应规定,明确承办机构,确定承办人员。
第三条 有关行政首长问责的信息归集、投诉受理、公文传递等日常工作由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受理问责信息后,市政府督查室应及时提出拟办意见,经市政府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审定。
第四条 根据市长审定的意见,需要对问责事项进行调查核实的,由市监察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五条 调查组在规定期限内调查终结后,应写出调查报告交市监察局局长审核后,按办文程序报市长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