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信息交换应准确、有效,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三、流出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规范
(一)村、社区居委会服务和管理规范。
1.对流出人口中需要办理《婚育证明》的人员,应当为其提供《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在办理人填写完成后给予证实,并加盖公章,同时告知其办理程序、期限和所需材料。
2.及时、准确的完成流出人口的《计划生育家庭户卡》的信息更新。
3.向申请人宣传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和有关规定。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服务和管理规范。
1.及时为流出人口办理《婚育证明》。
2.对流出人口开展形式多样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3.指导流出已婚育龄妇女避孕方法知情选择,落实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对使用药具的夫妻,可视情况一次性发给一个季度或半年量的药具。
4.建立流出人口计划生育档案,并及时更新。
5.建立与流出人口现居住地的经常性联系协调制度,做好流出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信息沟通和反馈工作。
6.帮助实行计划生育的流出人口家庭、空巢家庭、独生子女留守家庭,解决生产、生活、生育方面的实际困难,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优惠政策。
(三)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服务和管理规范。
1.督促、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流出人口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2.准确、及时的对流出人口进行统计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3.利用流动人口信息交换平台及时、准确的完成对流出人口的网上信息交流。
(四)相关部门服务和管理规范。
劳动部门:(1)在组织农业富余劳动力劳务输出培训时,应培训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殖保健、避孕节育等知识;(2)主动与计划生育部门联手,为成年育龄流出人口办理《婚育证明》。
(五)相关制度及操作规范。
1.《婚育证明》核发制度。
(1) 核发《婚育证明》应坚持便民原则,提供便捷服务。
(2)核发《婚育证明》的主体是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3)核发《婚育证明》的对象:
① 核发《婚育证明》的主要对象是流出成年育龄妇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