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准确、及时的对流入人口进行统计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4.利用流动人口信息交换平台及时、准确的完成对流入人口的网上信息交流。
5.在流动人口相对集中的地方设立避孕药具自取箱,为流动人口提供便捷的服务。
(四)相关部门服务和管理规范。
1.公安部门:(1)各地公安派出所为流入人口办理《暂住证》时,对流入已婚育龄妇女应当查验《婚育证明》,对未持《婚育证明》的通知其办理相应证件,同时及时填写《计划生育综合治理信息互通表》,每季度通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部门。(2)对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中需要公安部门参与、支持的,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2.工商部门:各地工商(分)局对流入已婚育龄人口申请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时,应当查验流入已婚育龄妇女的《婚育证明》,对未持《婚育证明》的通知其办理相应证件,同时及时填写《计划生育综合治理信息互通表》,每季度通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机构。
3.卫生部门: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在办理餐饮业从业人员《健康证》时,应当查验流入已婚育龄妇女的《婚育证明》,对未持《婚育证明》的通知其办理相应证件。
4.建设部门:(1)各级建设部门应加强对外来施工单位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成建制外来施工单位签订计划生育管理责任状,并进行经常性的检查;(2)对施工单位招用的零散流动人口中的已婚育龄妇女,应当查验其《婚育证明》,对未持有《婚育证明》的,通知其办理相应证件。
(五)相关制度及操作规范。
1.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制度。
(1)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机构在流动人口到达现居住地5日内进行首次登记,同时查验《婚育证明》。
(2)对未婚成年妇女查验《婚育证明》后登记作为一般服务和管理对象。
(3)对流入已婚育龄妇女作为重点服务和管理对象,《婚育证明》每季度查验一次,及时登记和变更相关信息。
(4)对未持有全国统一格式《婚育证明》的,应当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补办。在限期补办期间现居住地可为其办理临时《婚育证明》。
2.查验《婚育证明》操作规范。
(1)向受检持证人出示工作证件。查验《婚育证明》过程要热情、礼貌。
(2)对《婚育证明》内容逐项进行检查;必要时可要求已婚育龄妇女持证人到计划生育服务中心(站)或指定的医疗机构接受孕情、节育情况等检查,并可要求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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