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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规范的通知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规范的通知
(牡政办综〔2008〕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牡丹江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一月十四日

牡丹江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规范

  为了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黑龙江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的实际需要,制定本规范。

  一、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的对象

  (一)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的对象,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30 天以上到其他省、市、县、乡(镇)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以生育为目的到异地居住的成年人口。

  因公务、探亲、访友、就医、上学、婚嫁等原因离开户籍地或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殊情况的,不作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对象。

  (二)重点服务和管理的对象,是已婚育龄妇女。

  二、流入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规范

  (一)村、社区居委会服务和管理规范。

  1.对流入人口到达村、社区居委会居住的,应当在5日内进行登记和统计,及时掌握流动人口的婚育、避孕节育、生殖健康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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