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对其开发建设的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
七、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以保本微利为原则,由城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审定。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单位在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前,核算住房成本,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文件)第
二十条规定,会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共同审核经济适用住房成本费用,确定价格。其价格构成包括以下因素:
(一)拆迁费和安置费;
(二)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
(三)建安工程费;
(四)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按建筑面积0.5%建设的物业用房、公益活动用房的成本费用);
(五)以上4项之和为基数的2%管理费;
(六)贷款利息;
(七)税金;
(八)3%以下的利润。
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非住宅房屋部分,必须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九、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不含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收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将建设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十、用于个人购房贷款的住房公积金,可优先向认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发放。
十一、经济适用住房套型面积,要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项目立项申报时由规划、建设部门把关,设计部门按规划、建设部门的要求进行设计,相关部门要严格依法审批。
十二、经济适用住房的准入和退出按《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文件)第五章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