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有关问题的意见
(黑市政办字〔2008〕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五大连池管委会,中、省、市直有关单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满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依据国家《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文件)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九部委《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文件)的精神,结合我市危房棚户区改造的实际,现就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宅。
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和危房棚户区改造相结合。今后,危房棚户区改造,其住宅建设纳入经济适用住房年度计划管理。可以采取项目法人招标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良好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的开发企业进行建设,也可由城市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
三、城市政府每年要根据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情况,有计划的建设一定规模的经济适用住房,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难问题。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要按国家规定和城市政府划定的中低收入和住房困难标准组织相关部门,审核确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
四、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必须具有当地城镇户口;家庭收入符合当地政府划定的中低收入家庭标准;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住房标准。具体标准按《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文件)第
四条要求,由政府制定并定期公布。
五、市房产局是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与管理和对各县(市)区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与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发改委、监察、财政、国土、规划、建设、价格、税务和金融管理等部门根据责职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