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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2007年中央财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4.指导和监督各有关县(市、区)农机主管部门对初选的受益者执行公示制度。

  5.每季度受理一次农机供货方提出的省财政累加补贴资金结算申请。接到农机供货方提交的“广东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结算汇总表”(格式见附件4)和农机购置补贴有关凭证(“广东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和补贴机具发票复印件)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并汇总省财政累加补贴资金额,出具资金结算函和确认清单,提交当地财政局审核和办理资金结算。

  6.建立备查档案,做好全年执行情况总结工作。在补贴专项资金使用完毕时或2007年底前,会同级财政部门将全年的农机购置补贴专项(包括地方财政安排的补贴)执行情况总结(资金使用情况、存在问题和合理建议)上报省农业厅和省财政厅。

  (三)省农业厅。

  1.每季度受理一次农机供货方提出的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结算申请。接到农机供货方提交的“广东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结算汇总表”(格式见附件4)和农机购置补贴有关凭证(“广东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和补贴机具发票复印件)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并汇总中央财政补贴资金额,出具资金结算函和确认清单,提交省财政厅审核和办理资金结算。

  2.汇总“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基本信息管理系统”数据文件并上报农业部。

  3.做好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调查处理补贴机具质量投诉,以及专项实施进展情况总结上报工作。

  (四)财政部门。

  1.地级以上市和县(市、区)财政部门派员参与当地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评审组,共同做好受益者的评审确定工作。

  2.地级市财政局接到同级农业局提交的省财政累加补贴资金结算函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并将省财政累加补贴资金直接支付给有关农机供货方。

  3.省财政厅接到省农业厅提交的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结算函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并将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直接支付给有关农机供货方。

  4.各级财政部门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支持本地有关部门开展工作,确保各项补贴工作的顺利开展。

  九、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对农民购买农机实行补贴,是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扶持“三农”政策的重要体现,对于进一步调动农民积极性,推进农业机械化,促进现代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意义重大。各级农业(农机)和财政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密切配合,齐心协力,精心组织,确保农机购置补贴项目顺利实施,使农民真正得到实惠,使补贴资金切实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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