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向被评议考核机构反馈初步评议考核意见;
(七)形成评议考核情况报告,报厅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八)公布评议考核结果。
第四十七条 厅机关有关处室行政执法人员的评议考核纳入公务员年度考核。执法人员应当在年度考核报告中将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情况作为一项单独内容。
厅属事业单位执法人员的评议考核由各单位依照本办法的要求进行,考核结果报厅政策法规处和人事处备案。
第四十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掌握法律和业务知识情况;
(二)履行岗位职责情况;
(三)遵守执法人员行为规范情况;
(四)工作效率和工作成绩。
第四十九条 对行政执法工作中成绩显著或考评结果优秀的单位和个人,由厅给予表彰奖励。
行政执法机构年度考评不合格的,取消当年评选先进集体的资格,主要负责人向厅法制工作领导小组和本单位职工大会作书面检讨,并提出整改措施。
行政执法人员考评不合格的,该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取消当年评选先进个人的资格,责成限期改正,并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调离执法工作岗位或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十条 评议考核的人员在评议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行政违纪的,按人事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第五十一条 行政执法过错是指厅各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履行法定义务过程中违法或者不当,但尚不足以追究法律责任的情形。
第五十二条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责罚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行政执法过错,应当追究责任:
(一)超越法定权限的;
(二)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