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黑河市城区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
(黑市政办字〔2008〕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五大连池管委会,中、省、市直有关单位:
按照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文件)和黑龙江省《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黑住建保〔2007〕1号文件)要求,为做好我市城市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工作,加快推行廉租住房制度,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黑河市城区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四月三十日
黑河市城区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廉租住房制度建设,逐步解决市城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2007〕第162号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市城区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 市政府在解决市城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中,明确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目标、措施,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
第四条 市房产局负责市城区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并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的廉租住房保障工作。
市发改委、物价、监察、民政、财政、国土资源、金融管理、税务、统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保障方式
第五条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货币补贴是指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市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实物配租是指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市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廉租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