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具统计单
煤炭企业对每一车煤必须开具统计单,一式三联,如实完整填写。煤炭企业留存一联,其它两联交给运煤人。
(二)收取统计单
1.西部煤矿通过公路运输的煤炭,由运煤车辆将统计单其中的一联交给公路上的统计工作站。如果不能提供统计单,则必须提供其它可以得到煤矿认可的证据。如不能提供任何合法有效的煤炭来源证据,则按涉嫌盗采偷运煤炭暂扣。运煤者在一个月内提供可以得到煤矿认可的证据,可以将煤炭退还,装卸费以及由此造成的其它损失由运煤者自行承担。
2.西部煤矿通过铁路运输的煤炭,由运煤人将统计单其中的一联交给车站统计工作站。如不能提供统计单,嫩江地铁各车站不予请车和装车,由此发生的费用以及其它损失,由运煤单位或者个人负责。有铁路专用线的煤炭企业,按照申请到的车皮承载量,每月1日将上月通过矿内铁路专用线运出的统计单,就近交给车站统计工作组。如有其它单位借用铁路专用线运煤,需同时提供借用单位的统计单,如不能提供,所运煤炭按该煤矿产出处理。
3.西部煤矿公路运输不通过公路统计工作站的关鸟河水泥厂、黑宝山电厂、多宝山铜矿,由用煤企业负责收取统计单,定期交给统计工作站。
4.东部煤矿各采区直接将统计单中的一联交给驻矿统计工作站。
(三)汇总上报统计单
各统计工作站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收取的统计单分企业汇总表和分企业装订的统计单原件报送数据分析中心,作为应缴纳各项税费的依据。
四、依法加强煤炭企业税收征管
(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调整原小规模纳税人煤炭企业税率。年销售额100万元以上的煤炭企业,增值税一律按13%征收; 对原实行所得税定额征收的煤炭企业,重新核定适当提高所得税定额。督促企业规范财务管理,申报一般纳税人。
(二)继续实行纳税申报制。煤炭企业按照实际销售经营情况,按月如实申报纳税。市国税局、地税局每月10日前将上月煤炭企业分户纳税情况月报表报送数据分析中心。
(三)数据分析中心将各统计工作站每月报送的煤炭出矿统计单分企业汇总表进行审核,依据煤炭统计销售量和市场煤价调查数据,分析测算每个企业应缴税费额度,同税务部门报送的实际纳税情况表进行比对,如发现纳税申报不实的问题,应形成专题统计分析报告,报领导小组审定后,按照法定程序交由公安部门侦察。一经查实,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