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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监制

填表说明

  一、使用对象及报送时间

  1.使用对象

  本表适用于在中国境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并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节”汇总纳税办法的居民企业填报。

  2.报送要求

  季度终了之日起十日内,由实行汇总纳税的总机构随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报送;

  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由实行汇总纳税,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分支机构随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报送总机构申报后加盖有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表》(复印件)。

  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由实行汇总纳税的总机构随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报送。

  二、分配表项目填报说明

  1.“税款所属时期”:季度申报填写季度起始日期至所属季度的最后一日。年度申报填写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2.“分配比例有效期”:填写经企业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分配比例有效期起及有效期止。

  3.“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税务机关统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

  4.“纳税人名称”:填写税务登记证所载纳税人的全称。

  5.“收入总额”:填写基期年度总机构、各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总额。

  6.“工资总额”:填写基期年度总机构、各分支机构的工资总额。

  7.“资产总额”:填写基期年度总机构、各分支机构的资产总额,不包括无形资产。

  8.“合计”:填写基期年度总机构、各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总额、工资总额和资产总额三项因素的合计数。

  9.“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填写本所属时期总机构根据税务机关确定的分摊方法计算,由各分支机构进行分摊的所得税额。

  10.“分配比例”:填写经企业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各分支机构分配比例。

  各分支机构分配比例=(基期年各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总额、工资总额和资产总额三项因素合计数÷总机构的经营收入总额、工资总额和资产总额三项因素合计数)×100%。

  11.“分配税额”:填写本所属时期根据税务机关确定的分摊方法计算,分配给各分支机构缴纳的所得税额。

  附件4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扣缴报告表

  税款所属期间: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扣缴义务人识别号:□□□□□□□□□□□□□□□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扣缴义务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国家(地区)

所得项目

合同号

合同名称

取得所得日期

收入额

扣除额

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扣缴所得税额

 

人民币金额

外币额

人民币金额合计

 

外币名称金额

汇率

折人民币

 

 

 

 

 

 

 

 

 

 

 

 

 

 

 

 

 

 

 

 

 

 

 

 

 

 

 

 

 

 

 

 

 

 

 

 

 

 

 

 

 

 

 

 

 

 

 

 

 

 

 

 

 

 

 

 

 

 

 

 

 

 

 

 

 

 

 

 

 

 

 

 

 

 

 

 

 

 

 

 

 

 

 

 

 

 

 

 

 

 

 

 

 

 

 

 

 

 

 

 

 

 

 

 

 

 

 

 

 

 

 

 

 

 

 

 

 

 

 

 

  谨声明:此扣缴所得税报告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税收规定填报的,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扣缴义务人公章:

代理申报中介机构公章: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

 

会计主管:

经办人:

受理人:

 

经办人执业证件号码: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代理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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