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经营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规定的港口经营许可条件;
(二)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设备、设施;
(三)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至少有一名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相关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技能,并取得任职上岗证书;
(五)配备足够的具有上岗资格证书的管理、作业人员;
(六)具备事故应急预案(包括危险货物作业码头、库场、储罐、锚地等港口设施的概况、重点部位、应急队伍的组成及职责、应急措施、应急救援流程图、指挥序列表、通讯方式、应急人员联络表等);
(七)取得安监、消防、环保部门核准意见;
(八)对拟从事危险货物作业的码头结构、设备设施、装卸工艺、作业货种等方面,通过资质机构的安全评估;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认可证申办程序:
(一)港口经营人向市航运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申请资料;
(二)市航运管理局按照本办法第七条对港口经营人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
(三)市航运管理局根据港口经营人的危险货物作业能力确定作业范围,对予以认定的,核发相应的认可证;不予认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认可证由市航运管理局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统一格式制作、发放和管理。
第十条 已持有认可证的港口经营人,需增加作业范围或危险货物品种和类别的,必须重新提出申请并增报以下相关资料:
(一)新增的作业范围及危险货物品种的理化特性;
(二)港口作业方案;
(三)防污染、消防及人员救护的预案;
(四)针对新增作业范围及品种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情况说明。
第十一条 市航运管理局受理港口经营人提出的新增作业范围及危险货物的申请材料后,应当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具体书面意见。
第十二条 认可证的有效期限为三年,每年审验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