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已享受基本养老待遇(含生活费代发)和遗属生活费的被征地农民,不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或养老补贴。
4.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或生活费代发的人员。若死亡时,其已领取的养老保障金或代发生活费少于其个人缴费的,余额部分一次性退还给法定继承人。
5.50%以上土地被征用,现或征地时男 60 周岁、女 55 周岁(含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农民,其养老保障待遇标准按其征用土地比例,参照被征地农民养老补贴标准同比例支付。
三、资金筹集
各区政府须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专项资金,筹集渠道为:
1.土地补偿费标准的70%;
2.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按市级留存部分的30%;
3.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应征收的50%;
4.个人缴纳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费用;
5.不足部分由所在区统筹解决。
四、办理程序
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以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所在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填写花名册出具有关证明并附征地协议,经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准后,到区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领取《芜湖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登记证》或《芜湖市基本养老保险手册》。
五、资金征收和管理
(一)各区财政部门负责筹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统一纳入区财政专户管理。
(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专项资金必须足额征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免。国土部门须在资金征收足额到位后,方可办理用地相关手续。
(三)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专项资金,应按规定管理使用并实现保值、增值。
六、征地安置的基准日以国土部门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征用土地补偿协议的时间为准;个人安置补助费领取基准日以初次发放日为准。
七、各县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政策,由各县政府参照本意见
自行制定。
八、本意见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