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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1.本意见下发后征地, 征地时男40周岁至60周岁、女35周岁至55周岁之间的被征地农民, 在领取个人安置补助费6个月内,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按规定办理参保和补缴手续,不补缴历年利息(详见附件1);领取个人安置补助费6个月后办理参保和补缴手续的,应补缴历年利息 (详见附件 2、3)。补缴规定:补缴始点不得早于 1996年 1月,基数为历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或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费率为28%,利息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2.本意见下发前征地, 现男45周岁至60周岁、女40周岁至55周岁之间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须在2008年6月底前,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按规定办理参保和补缴手续。

  3.除上述年龄段外的其他被征地农民,依据其就业状况,以企业职工或灵活就业人员形式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以灵活就业人员形式参保的被征地农民,村级(或区)筹集的保障资金可给予补贴。

  4.参保人员达到男60周岁、女55周岁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经本人申请,可以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待缴费年限累计满 15 年时,再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未领取基本养老金前,各区参照养老补贴标准按月发放生活费,领取基本养老金后不再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补贴。

  5.符合参加养老保障或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须按规定办理参保手续。本意见下发后征地的被征地农民,其个人安置补助费和集体土地补偿费首先用于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或养老保险。个人安置补助费和村级留存部分的集体土地补偿费,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依据所有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障或养老保险的资金需要确定提留,用于被征地农民缴纳养老保障或养老保险的费用,具体办法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确定;本意见下发前征地的被征地农民,各区根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专项资金筹集情况,给参加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补贴,具体补贴办法由各区政府确定。

  6.符合参保条件但不按规定参保的被征地农民,其年龄达到男60周岁、女55周岁时,不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补贴。

  二、给付条件和标准

  1.本意见下发后征地,征地时的被征地农民,符合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给付条件,其养老保障金按市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领取,并随市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同步调整。

  2.本意见下发前征地,现已按规定领取养老补贴的被征地农民,其养老补贴标准调整到市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60%。今后,随市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调整而提高;原自愿参加基本养老保障的被征地农民,每月另行增加的50元不变。对自愿参照本决定下发后征地的被征地农民,一次性缴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费用的,从缴费次月起按市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养老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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