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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芜政办〔2008〕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的意见》已于2008年3月30日经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的意见

  为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政策,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现就进一步完善市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对象和范围

  1990年1月1日以来,市区行政区域内农民集体所有耕地被依法征用、人均剩余耕地不足0.3亩并进行征地登记的人员。

  (一)本意见下发后征地,征地时男60周岁、女55周岁(含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农民;本意见下发前征地,现男60周岁、女55周岁(含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农民,统一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范围。

  1.本意见下发后征地,征地时男60周岁、女 55周岁(含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农民,统一在征地时,按市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40%一次性缴纳15年的养老保障费用。其中:年龄超过60周岁的人员,每超1年,减缴1年(不满6个月不计,超过6个月按1年计),但至少需缴纳5年的养老保障费用,缴费后从次月起按市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养老保障金。

  2.1990 年 1 月 1 日至本意见下发前征地,现男 60 周岁、女55周岁(含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农民,仍按原规定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补贴。同时,也可参照本意见下发后征地的被征地农民缴纳养老保障费用,其待遇按本意见下发后征地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标准执行。

  3.2007 年 12 月 31 日前,男 60 周岁、女 55 周岁(含男 60周岁、女55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农民,在2008年12月31日前,可按有关规定办理城镇居民生活费代发。

  (二)本意见下发后征地, 征地时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下的被征地农民;本意见下发前征地,现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下的被征地农民,统一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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