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社会保险基金统收统支实施意见的通知
(芜政办〔2008〕11号 )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芜湖市市区社会保险基金统收统支实施意见》已于2008年3月30日经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芜湖市市区社会保险基金统收统支实施意见
为提高社会保险统筹层次,加快金保工程建设,完善我市社会保险体系,不断推进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按照“市级统筹、目标考核、明确责任、建立机制”原则,对市区范围内社会保险基金实行统收统支管理。现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统一实施范围和原则
1.实施范围。市区范围内的各类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及应当纳入社会保险覆盖范围的城镇各类从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所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以及按有关规定支付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从2008年5月1日起纳入市级统筹,实行统收统支。
2.实施原则。在市区范围内实行统一政策、统一缴费基数和费率、统一待遇计发办法、统一基金管理和使用、统一业务经办流程。
3.历年结余处理。统收统支前各区历年累积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全部上交市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纳入市级统一管理。
4.统一数据平台。建立社会保险市级中心数据库,使用统一的“五险合一”系统软件,实行 “一票征收”、电子票据记帐、基金统收统支、双基数征缴。
5.经费供给方式。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部门预算。
6.建立预警制度。建立社会保险待遇保障预警制度,对下一年度各项社会保险收支缺口进行风险预警。
二、缴费费率和缴费基数
1.缴费费率。各项社会保险费费率按省、市相关政策统一规定执行。
2.缴费基数。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实行缴费单位和职工个人相分离的双基数管理办法,具体操作按《芜湖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芜政〔2007〕102号)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