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立健全排污许可体系
1、逐步建立健全以排污申报登记为基础,排污总量控制为主线,排污许可证为核心、排污在线监控为手段、环保日常监管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污染源长效管理机制,强化对污染源的监管。
2、加大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力度,重点是加强核发后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排污许可证制度的作用,建立统一、规范、完整的排污许可动态数据库,及时掌握企业排污情况。
3、研究制定排污许可证管理的相关规定,加强排污许可管理和排污监管,实行工商、环保联动的排污许可证年检制度。率先对重点污染源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和浓度双重控制。
4、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督促每个排污单位严格执行排污许可证制度,依法查处无证或不按证排污。
5、强化限期治理制度,对污染严重或超总量排污的单位要实施限期治理,治理期间应予限产、限排,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依法责令其停产整治;对拒不履行污染治理责任的企业,可依法实施行政代执行;对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事故、危及人的生命和生产安全的,可采取临时封堵排污口、封存产生污染的设施、停产整顿等应急措施。
(三)建立减排工作资金投入体系
1、积极争取国家的资金支持。国家将设立减排专项资金,用于减排工作的指标、监测、考核体系建设项目推进。各地要抓紧筛选确定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认真论证,做好前期工作,努力争取国家的资金补助。
2、要加大对减排工作的资金投入力度。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减排专项资金,并积极争取国家和省级环保专项资金要向我市重点减排项目倾斜,鼓励排污单位加快减排项目的实施,其他有关部门管理的资金也要加大对减排项目的扶持。
3、所有排污单位要落实污染防治资金,依法治理或者委托治理产生的污染物,加快实施减排项目。要按照“谁污染谁付费、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抓紧完善相关收费规定,健全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环保投融资机制,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鼓励多种经济成分投入环保治理工程,拓宽总量减排工作的投融资渠道。
4、完善排污申报登记和排污收费制度,各地要依法、全面、足额、及时征收排污费,运用经济杠杆促进排污单位治理污染、改善环境。
(四)建立减排工作组织管理体系
1、各级政府对辖区内的环境质量负责。要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计划,落实责任,将上级政府下达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到各排污单位,做到目标到位、任务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环保部门负责对减排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每年会同有关部门下达减排工作计划,建立健全减排监督检查机制,指导各地落实减排任务,并定期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考核。发展改革部门将减排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会同经贸等有关部门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加强对减排工作的规划指导,推进对减排项目的实施。经贸部门负责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取缔“五小”企业,关停、淘汰或改造(转型)落后产能。每年下达并组织实施关停、淘汰计划,同时加强对工业企业减排工作的指导监督。建设部门负责加快推进污水集中处理厂及污水管网建设,加快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建设。农业部门负责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财政部门安排减排工作专项经费,加强对减排监督管理体系的投入和对重点减排项目的资金支持。监察部门会同环保部门完善环保问责制,加强对减排工作的行政监察,对减排工作不落实的地方和部门追究责任,其他相关部门也要按照各自职能,积极配合推进减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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