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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的通知

  2、强化污染源限期治理。对现有排污企业超标排污或超总量排污的,依法实施限期治理,对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其关闭、停业或转产。列入本方案的重点减排项目,必须如期完成治理任务。消除污染事故隐患,完善污染事故应急设施。对未纳入本方案的工业污染源,由各县区制定治理计划,限期完成。
  (五)严格环保准入,依靠源头减排。把治污防污的关口前移,严格环境准入。对不符合减排要求的项目,不予立项审批,不予批准用地,不得办理工商、环保手续,建立起有力的源头防控体系,依靠“以新带老”消化总量。
  1、对新建项目,要明确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具体来源,落实到具体项目,逐步建立覆盖市、县二级管理台帐,实施动态管理,防止“一量多用、重复安排”的现象。
  2、对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要通过“以新带老”,在新上污染防治设施时一并对老污染进行治理或者关停现有规模小、工艺落后、污染严重的生产设施,做到“增产减污”或“增产不增污”。
  3、对无法满足总量控制要求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予受理和审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未按期分解总量指标,签订总量削减责任书,削减任务不明确和不能按期完成的地方,市里原则上将暂停审批当地产生污染的建设项目环保手续,暂停安排市级对当地的环保专项资金。
  五、保障体系
  (一)建立健全减排监管体系
  1、建立健全科学的减排指标机制。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制定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统计办法》,逐步建立健全科学的环境统计体系,建立排污总量控制台账,实施联合会审、统一核定和动态管理,及时掌握老污染削减和新污染增加动态变化情况,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增强时效性,为采取针对性的措施奠定基础。
  2、建立健全管用的减排监督措施。要把城市污水处理厂以及占全市工业污染负荷65%的工业污染源列为市控重点污染源,向社会公布,并对一些重点企业在2008年底前依法安装启动在线自动监控装置,并与省、市环境自动监测监控中心联网。对尚未安装的,要增加监督性监测频次,提高数据质量;对不按期安装的,要依法予以查处。
  3、建立健全严格的减排考核办法。要按照国家《“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和省政府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实行目标考核,完善环保问责制,强化政府和排污单位责任,定期公布各县区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对因工作不力没有按期完成任务的要追究责任。建立减排工作进展调度机制,定期召开减排情况分析会,通报进度,分析问题,研究推进措施。各级监察和环保部门要对下一级政府和同级相关部门的环保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对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环境事故,干扰正常环境执法的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
  4、建立健全有力的减排项目推进机制。要深入排查污染源,下力气全面掌握各地各类污染源的基本情况,污染物种类、总量和浓度,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等,不断充实完善全市主要污染物削减重点项目库。特别是要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建设步伐,加强对生活COD排放的治理。加强督促检查,狠抓项目推进。本计划确定的减排项目必须按期开工、保证质量、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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