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主要措施
(一)依法关停淘汰落后产能,依靠结构减排。把总量指标落实到行业发展规划中,依靠结构调整、淘汰落后生产能力,腾出总量,为经济发展服务。
1、坚决依法淘汰、关闭落后生产工艺、设备、“十五小”和“新五小”企业,以及设备简陋、能耗高、污染重、治理无望的企业,减少能源消耗和污染物的排放。对于已经出现明显过剩产能的行业,以及水泥、铁合金、电解锰等存在潜在产能过剩问题的行业,要严格执行“上大压小,等量淘汰”的产业政策,在生产总量基本平衡的情况下,大幅度减少污染物的排放量。
2、坚决淘汰5万吨以下化学制浆、1万吨以下废纸造纸企业或生产线。5万吨以上的化学制浆、1万吨以上废纸造纸规模企业必须稳定达标排放,现在还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必须限期治理,逾期达不到环保要求的一律停产关闭。
3、加大涉砷、涉镉企业的取缔关停工作力度。对未经环保部门审批的涉砷、涉镉企业一律立即取缔。对已经环保部门审批,手续完备,但超标排放、验收不合格和偷排砷、镉污染物的,实施停产治理,逾期治理仍不达标的一律关闭。各县(区)要停止对涉砷、涉镉新建项目的审批。对于锌生产企业,生产能力为1000吨/年(按氧化锌计算)以下的,2008年底以前关停;生产能力为2000吨/年以下的,2009年底以前关停。
(二)优化经济发展,依靠产业减排。把总量指标落实到区域发展规划中。合理规划布局,发展循环经济,推行清洁生产,依靠优化增长和集中防治降低排放总量。
1、促进产业集聚,尤其是在有色、化工、冶炼、建材、造纸、食品等工业产业集聚过程中,要高度重视资源的综合、循环利用以及污染物的集中处理、控制。
2、抓住“川气入湘”机遇,力争将燃气管道项目建设延伸到永州,促进发展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提高清洁能源比重,减少能源消耗的污染物产生量。
3、大力推广污染集中控制、集中治理经验,实行同类排污企业相对集聚、污染集中治理,综合回用处理后的尾水,大幅度削减污染物排放量,通过规模化治理降低治理成本。
4、积极倡导工业水循环利用,推行工业企业节水减污,建设节水型企业。因地制宜,全面推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实现污水少排放或零排放,建设节水型社会。
5、开展循环经济建设试点示范,推动企业加快节能降耗的技术改造。在有色、冶金、建材、化工、电力等重点行业以及工业园区开展循环经济试点。提倡企业循环式生产,促进产业循环式组合,推动区域循环式发展,减少能源资源消耗和污染物产生量。
6、筛选、确定并公布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名单,在有色、冶炼、造纸、医药、食品生产、建材、机械制造等行业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审核;对污染物超标或超总量排放的企业要依法监督其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对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要依法强制其实施清洁生产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