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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的通知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的通知
(永政办发〔2007〕3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市直各单位:
  《永州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七年十一月十日

永州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

  为确保按期完成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任务,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根据省政府与市政府签订的《“十一五”主要污染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和《永州市“十一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科学测算、合理分配为基础,以项目为依托,以实施集中处理工程为重点,坚持完成“十一五”减排总目标与完成年度减排目标相结合,控制“增量”与削减“存量”相结合,集中处理与点源治理相结合的原则,采取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全社会参与,提高认识、加大投入、完善政策、落实责任、强化监管等措施,确保减排任务如期完成,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到2010年,化学需氧量排放量由2005年的5.43万吨减少到5.00万吨,削减0.43万吨,削减率7.92%;二氧化硫排放量由2005年的4.72万吨减少到4.65万吨,削减0.07万吨,削减率1.48%;砷排放量由2005年的0.48吨减少到0.40吨,削减0.08吨,削减率16.67%;镉排放量由2005年的0.49吨减少到0.37吨,削减0.12吨,削减率24.5%。
  (二)县(区)目标。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主要水污染物总量分配指导意见>的通知》(环发〔2006〕189号)和《关于印发<二氧化硫总量分配指导意见>的通知》(环发[2006]182号),结合我市实际,“十一五”期间我市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砷和镉4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详见《永州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目标》。
  三、形势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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