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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区政府管理区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二)县区、管理区行政区域内各类非农建设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国家、省批准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需按程序审查批准。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没有弄虚作假、违法违规批地的现象。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非农建设中实际新增建设用地和占用农用地不得突破市下达的年度计划指标,并严格执行建设用地备案制度。
  (三)严格依法依程序实施征地补偿。土地出让总价款首先按照规定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属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不足。严格执行征地补偿政策,除国家、省里项目另行规定的补偿文件外,其它项目用地一律按永政发〔2003〕9号、永政发〔2005〕22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对不按政策补偿,程序不到位的项目用地不得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依法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足的部分从国家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优先落实解决。按湘政办发〔2005〕24号文件要求,建立征地拆迁补偿调节专项资金制度,从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按比例提取征地拆迁专项资金,其中土地出让金提取比例为5%,新增费提取比例为10%。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四)县区、管理区行政区域内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依法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工业用地出让不得低于最低价标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总价款全额纳入地方预算,缴入地方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五)依法按标准足额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并专项用于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土地整理、耕地开发,没有违规减免、缓缴、挤占、截留或挪作他用的现象。
  (六)有效预防和查处土地违法案件。严格落实执法检查、动态巡查以及违法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规划、突破计划、违法批地用地的重大案件及时调查处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同时符合上述六项标准的,考核认定为合格;否则,考核认定为不合格。
  四、考核采取自查与核查相结合的方法。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理区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每年组织自查,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履行情况。
  (二)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为一个规划期,期中和期末的年份为责任目标考核年,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县区、管理区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规划期的其它年份,由市人民政府委托市国土资源局制定考核细则,会同市农业局、市监察局对各县区、管理区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作出预警分析,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三)全市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提供的各县区、管理区耕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基本农田面积以及分等定级、经批准易地补充耕地面积,作为考核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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