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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区政府管理区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区政府管理区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永政办发〔2007〕2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县区政府管理区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永政办发[2006]15号)同时废止。

  二00七年十一月十日

县区政府管理区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
目标考核办法

  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意见》(湘政发〔2005〕4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州政府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07〕10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明确县区政府、管理区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各县区人民政府、管理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县长、区长、主任为第一责任人。
  三、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依法、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具体考核标准是:
  (一)县区、管理区行政区域内的实际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市人民政府下达的考核指标。基本农田按规定落实到地块和农户。各类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的,按建设项目和行政区域实行考核,补充的耕地和基本农田的面积与质量不得低于已占用的面积与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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