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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的实施意见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的实施意见
(嘉政发〔2006〕7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关于全面推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五届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关于全面推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土地管理切实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通知》(浙政发〔2004〕37号)和省政府加强土地调控会议精神,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切实提高全市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水平,促进全市经济布局和产业结构调整,确保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现就我市全面推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 充分认识全面推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的重要意义
  近几年,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建设用地数量急剧增加。各地出于招商引资和发展经济的考虑,工业用地普遍采取以协议出让方式配置,低价出让工业用地现象普遍存在,工业用地粗放低效利用问题得不到根本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与土地供需矛盾越来越突出。全面推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将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有利于促进土地的集约节约利用,有利于调整经济结构和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有利于防止和减少土地资产流失,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和加强廉政建设,也是缓解建设用地供需矛盾,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和合理高效用地的根本途经。因此,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全面推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的重要性,积极主动地抓好各项相关工作。
  二、严格执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政策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和省政府加强土地调控会议要求,自2006年9月6日起,新增工业建设项目用地一律按照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违反规定干预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的要求实施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严禁以各种形式规避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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